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林权制度研究
【摘要】:南方集体林区是我国主要林区,分布着我国重要的江河湖泊,其森林资源的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解放以后,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经过了多次变革,遗留下来许多问题。20世纪80、90年代后,各地出现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通过市场来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但存在着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的问题。1996年,为了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我国开始进行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后,产生了公益林的产权不安全问题。南方集体林区的产权问题错综复杂,已严重地影响森林可持续经营。本文旨以已有的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比较静态分析,通过调查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存在的产权问题,针对存在的产权问题,研究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主要结论是:
(1)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可能是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综合来看,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缺乏安全性,产权的市场化运行受阻。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了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2)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包括改革的方向、目标、主要内容和变迁的方式。改革的方向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林权明晰化,林权的有效保护,林权的市场化运作,改革的方式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
(3)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应明确林权主体,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设置新的权能,合理分配各项权能,界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4)需要规范和弱化政府权力和建立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林权的安全性,集体林区林权的安全性研究需突破产权制度本身的范围,改革林地征用制度,建立公益林征用(管制占用)补偿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制度。坚持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行政权平衡的观点,从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角度来探讨公益林补偿问题。
(5)必须从拉动林权市场需求与供给、合理确定价格、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来推动林权市场化运作。南方集体林区公益林产权的市场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应根据各地实际探索公益林补偿市场化、建设与管护市场化的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