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哲学思考
【摘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法治政府进行了法哲学辨析,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应在保持政府有效性的同时,着重加强其有限性。加强法治政府的有限性必须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入手,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则正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理论范式。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是在对以往有关理论进行批判性总结的基础上建构而成的,它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该理论对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西方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历史和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要求中国采取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道路:一方面,要依法限定政府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提高人民法律意识的同时,扩大其政治参与,形成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针对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法治观念淡漠、政府违法行政大量存在、公民政治参与程度低的现状,本文进一步提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对策:培养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扩大市民社会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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