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
电子通关的过程自始至终是电子数据的应用过程。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电子通关中的电子数据不存在传统的书面形式,无法进行传统的签字或盖章,电子数据也不存在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原件;现仅有《海关法》承认电子数据报关单是合法的申报方式,而没有对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定作出规定:实践中应用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但法律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综前述,在我国,电子数据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把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的范围,说明电子数据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归属上,不宜将其简单地归入现有证据的种类,而应当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可称为“电子证据”。
本文认为,解决电子数据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重点分析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原件、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的根本办法是立法,全面确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权宣之策是对现有相关法律(如《海关法》、 《合同法》等)进行修订或进行司法解释,重点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签名(盖章)、原件问题,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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