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上的诚信机制
【摘要】:
诚信概念是极端抽象的公平观念在合同法中的反映。本文着重考察如何将诚信所反映的公平要求转化为更为具体的诚信机制以增强诚信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彰显诚信原则的功能。
诚信制度的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技术性表现,它不仅是交易活动的内在需要,而且反映了社会多元、协调、平衡发展的要求,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内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诚信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意思自治的平衡,法律安定与个别正义的平衡,在均衡利益冲突中实现正义。
诚信机制无论在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十分发达。两大法系在诚信问题上具有实质相通性。合同法上的新近发展都可以看成是解决与诚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种制度设计。
完善合同法上的诚信机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者认为,中国合同法上的诚信机制应该是在“显失公平标准、合作交易标准和被信任者标准”这一复合诚信标准的指导下,以诚信缔约义务制度、诚信附随义务制度、情势变更制度、诚信救济制度等诚信制度为依托,并与判例机制等创新机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通达而高效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将使我国的合同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迅捷而富有活力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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