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中国庭审改革中一个突出的老大难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庭审改革的成效。由于刑事证人出庭率很低,庭审无法实现公正、平等的质证,导致事实上书面审仍无法改观,庭审走过场就难以避免。如何务实而稳妥地推进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改革,在正视刑事证人不出庭这一客观存在而且将来可能长期存在的现实情况下,思考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以往基本套用英美法系关于刑事证人证言制度的现成模式和做法不同的是,本文以国情和现实为立论的根据,在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存在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现实的渐进式的改进原则——应当充分立足国情,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进程相适应;立足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及改革方向,积极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有益模式,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方向;立足现实,着眼整体,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扎实推进。在具体步骤上,先解决刑事证人必须出庭和不出庭而采用书面证言立法上条文表述的矛盾;明确刑事证人权利,使之与义务和责任相平衡;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确保重要刑事证人出庭,通过内部纪律程序和业绩考核明确保障刑事证人出庭的责任分配;在刑事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加强书面证言的可采性,提高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公正性;设立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相关立法,解决必要刑事证人出庭、相关证人接受必要质询等问题;广泛利用高新科技手段,积极推广远程作证、异地即时作证的做法;在重要刑事证人不出庭情况下,探讨可能的有效质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