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摘要】:自国务院发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成为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促进公民知晓政府的作为并参与行政治理的进程,而且还能促使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下有效地依法行政和有效的预防腐败。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创立的时间还较短,在其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布方式、制度框架设计、法律规范内容以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还有其完善的空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何切实地依法行政,且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实行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权利的重要方面。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研究而言,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目的,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引入了本文的研究基础以及对问题思考的缘起;第二部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述,首先,介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述,引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上介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包括原告资格的含义以及认定原告资格的法律意义;第三部分探究我国目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包括认定原告资格的原则以及标准,其中认定原则主要介绍现有的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第四部分则主分析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认定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该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原因背后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内部信息是否影响原告资格的认定、法律概念应当如何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等。本文第五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的相关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借鉴的方面,以完善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认定原告资格相关制度的规范。第六部分阐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思路,分别从明确法律概念、扩大原告资格的认定以及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法律规范的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