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丢失的民法救济研究
【摘要】:随着法律意识的渐进人心,人们越来越注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各种利益,而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自己在互联网上能够排他使用的电子数据的保护需求也日渐高涨。在诸多电子数据类型中,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因其不可被使用人自行复制的特征在网络游戏经济的背景下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而法学界对此混乱的认识和实践中日益增多的争端也增加了对于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保护课题的研究必要。本文站在“权利决定救济”的逻辑基础上,以中国法为主,以网络游戏为例,从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的角度分别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数据使用人的权益及权利来源在于合同关系,进一步以演绎法论述了此类合同中隐含的默示条款和数据保管人因此产生的协助救济义务,阐述了数据保管人在承担合同责任时的“技术免责”原则,和其因不履行协助救济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并借此对于实践中的法院判决进行了评论;与此同时,本文从侵权法角度着手,以归纳法总结了能够请求侵权法救济的权利性质,认为电子数据使用人对于电子数据的权利(尤其是对虚拟道具的权利)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而属于合同债权,随后论述了合同债权请求侵权法救济的可能性和条件,认为当数据使用人的合同权利因过错行为人的原因产生了归属上的损害且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时,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