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的遵约行为研究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制度作用的加强成为了国际政治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与此相对应,国际制度研究也成为了当今国际关系研究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而在国际制度研究的诸多子领域中,遵约研究更是堪称核心领域所在。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种种气候灾难以及联合国《京都议定书》谈判一波三折的复杂过程,使得国际气候制度成为开展遵约研究的前沿领域,而开展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的遵约研究更是具有理论和政策上的双重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在国际制度中的主动性遵约行为动机,撷取了《京都议定书》为检验载体。拟解决的问题具体为:中国参与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但按照条约规定,中国在目前来说并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义务;但在现实情况中,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改善环境状况,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中国为什么要主动遵守本不应该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
本文以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三大主流理论的国际制度观为基础,通过对“遵约”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操作化,提出“主动性遵约”和“限定性遵约”这一新的分类方法,并设计了一套观测遵约动力的衡量因素,即强制、自利、声誉、国内政治和国家社会化。基于这五项衡量因素,本文考察了中国在《京都议定书》这一问题上主动性遵约的行为与义务差异,得出了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主动性遵约的动力所在,即中国的主动性遵约主要是受到了以政治压力为主的强制因素、自利算计和声誉因素的影响;国内政治即社会利益集团确实对政府遵约决策产生了影响,但影响的效果、程度和深度以及影响的具体方式尚不确定;国家社会化的影响比较小,虽然在中国与国际制度的关系上已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化,但是这种社会化仅仅刚刚起步,还远未达到从“结果性逻辑”向“适当性逻辑”的转变。一言以蔽之,中国之所以选择主动性遵约,很大程度上是符合国家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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