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研究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措施以后,我国关于资格刑的执行内容再次得到扩充,其与侧重人身处罚的刑事禁止令相对应,丰富了我国非监禁刑的内容。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将其与国外相应制度进行比较,借鉴先进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第三部分为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较,第四部分为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首先,在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概述部分,先以时间为线索,阐述刑事禁止令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之后着重论述了刑事禁止令的概念及性质,认为保安处分是刑事禁止令的应有属性。最后论述了刑事禁止令的特征,认为刑事禁止令具有权利资格的禁止性、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兼有性以及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其次,刑事禁止令的适用部分探讨了适用前提、适用内容、适用期限及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在适用前提方面,目前刑事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但是笔者认为其适用前提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在适用内容方面,笔者对《适用禁止令规定》所规定的措施,在内涵上进行了解读。在适用期限上,管制犯与缓刑犯以及从业禁止犯的适用期限各有不同。在法律后果方面,管制犯违反禁止令只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缓刑犯与从业禁止犯根据情节严重性,既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也可能产生刑事法律后果。再次,与域外刑事禁止令的比较方面,笔者分别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大陆法系中,德国与日本的保安处分制度与我国刑事禁止令存在相似之处,而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亦存在与我国刑事禁止令相对应的制度。在比较中找到可资借鉴之处。最后,就上述部分所讨论的内容,总结我国刑事禁止令目前所存在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在缺陷方面,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目前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完善、内容缺乏统合性、适用范围略窄以及执行主体缺乏科学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完善司法适用与执行,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