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自然灾害管理职能研究
【摘要】:自然灾害是由孕灾环境、致灾因子、承灾体和灾情四个要素组成的灾害系统。自然灾害的社会属性是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管理职能的直接原因。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应该承担起提供公共安全的责任,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动员、组织和整合的职责。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当前的自然灾害管理职能没有实现下沉。政府的自然灾害管理职能没有在基层政府找到抓手。本文以四川省青川县桥楼乡为例,分析乡镇政府的自然灾害管理职能。该乡政府的自然灾害管理职能存在界定的职责不具体的情况,职能也没有更好的与上级衔接。此外,乡政府官员对灾害认识不够,乡政府能调动的用于防灾减灾的资源也不充分。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变自然灾害管理职能设计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从乡镇现有能力出发,重点承担备灾的相关职能,如乡镇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教育培训等。在乡镇层面有一个专职机构负责执行上级政府对乡镇自然灾害管理职能的规定,负责日常运转,使应急职能常态化。此外,乡镇政府要真正履行自然灾害管理职能还需要将其纳入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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