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研究
【摘要】:2010年4月,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启,股票指数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对股指期货的法律文件只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对于规范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因而笔者将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视为出发点,提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法律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的解决建议。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不仅对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进一步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因此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实证及比较的分析法,笔者将理论与实战经验相结合,这些是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
笔者以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介绍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特殊性,将它与其相近的市场操纵行为比较。同时指出了我国现存法规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界定的相关问题,如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立法层级低,定义不清晰,以及对其中信息操纵、跨市操纵认定的缺陷等。其次,本文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该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由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经验不是很丰富,笔者介绍了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关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经验以及股指期货市场操纵中信息操纵的界定经验,同时以香港货币保卫战为例,介绍股指期货市场操纵中的跨市操纵行为,分析相关的经验和教训;最后,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界定的建议,并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其中的信息操纵行为和跨市操纵行为的判定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笔者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发现,没有一部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界定,并且目前规定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类型也过于简单,一些常见的、危害较大的市场操纵类型都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本文创新性地比较了美国、英国及日本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界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一般化定义,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信息操纵,也界定了股指期货市场操纵中跨市操纵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