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制
【摘要】:本文提出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这一理论,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的概念做了界定,即犯罪成立后,行为人又实施了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的特定行为,使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发生质变并且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化,减小到不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是紧缩犯罪圈的一种形式,其原因是事后行为可能使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减小到不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规避法律,其适用应当慎重,因此应从质、量两个方面对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进行限制。事后行为的出罪功能是对犯罪发生以后司法机关介入之前这段时间内犯罪人实施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的奖励,是对刑法中犯罪人奖励体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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