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取得了重大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取得了重大提高。与此同时,腐败问题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并有不断蔓延趋势。反腐败自然也成为我国党和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为了展示惩治腐败的决心,我国立法机关在饱受争议中权衡利弊创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否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近三十年来,大量非法拥有巨额财产而检察机关却无法查证属实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角色定位更多的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替代性罪名,实现的只是它的工具价值。与此同时,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辅之相应的配套制度更是当务之急,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通过详细介绍1988年《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三个法律文件的内容,熟悉了本罪的历史发展过程,紧接着从正反两方面深入阐述了本罪的立法价值,全面分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和理由,最后提出了笔者对本罪的观点和理由。
本文第二部分对本罪在司法适用中较有争议的犯罪主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体)、证明责任(控方承担说、证明责任倒置说、共同承担说和辩护权说的理论争议)、共同犯罪(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论争议)、犯罪形态(本罪的既遂形态和停止形态)、自首问题(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论争议)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分析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在司法适用中提出了笔者独立的观点和理由。
本文第三部分认为仅仅依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不能彻底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更不能彻底惩治腐败分子,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配套制度,充分实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独立价值。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司法适用中得到认可,能够在法治反腐的道路上起到
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