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公用企业由于自然垄断往往会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作为以利润最
大化为其目标的企业,公用企业在追逐利润时,往往容易利用其支配地位
谋取超额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国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
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二是利用政府管制进行
行政性质的规制;三是利用竞争法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参考国外在这方面
的一些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目前公用企业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文章第一部分探讨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由于公用企业生产
的产品多数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特性进而决定了其自然垄断性,从而
导致公用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第二部分联系当前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现状,分析对公用企业
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尽管目前我国的公用事业开始逐渐引入竞争机制,
但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能动摇公用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因而引
入对公用企业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此方面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对比国外反
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指出我国也应将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而不应作除外适用。
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的构成要件并
详细分析了歧视行为、拒绝交易行为、附加交易条件行为和价格滥用行为
等几种我国目前急需规制的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概念、性质和具体的构成
要件。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除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还简要的
论述了政府管制与法律规制的关系及其协调。
由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与经济政策紧密的联系,所以本文运用了经济
分析方法,除此之外,鉴于国外存在比较完备、先进的立法,对我国具有
较大的参考价值,所以也较多的采用了比较法方法,另外,类型化方法作
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也是本文采用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