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新世纪的太阳在冉冉升起,人类迈入了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互联网作为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空间将全世界的人、组织、企业、政府联系在一起,使用户可以远程登陆,共享数字化文件;数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使得复制变得高速、准确、完美和轻而易举,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更是举手之劳;而在公开、公知、公用、共享的网络环境下,破解权利人的技术措施使他人的“珍宝”任人取舍,更是黑客们和别有用心的人乐此不彼的“游戏”。新技术让权利人收获的不仅是利益,更给权利人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①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②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著作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凝聚人类智慧的各类作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难以保护。
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是中间过程,推动全社会的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如何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挑战:在保障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慧成果,从而使网络在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其本来的宗旨。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讨论网络技术对版权法律制度的挑战,阐明传统的版权法在信息时代的生命力及其变革。
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为标题,分三个问题加以阐述。
“互联网简史概述”以互联网的沿革为起点,介绍了互联网的起源、在各国尤其是美国和中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给作品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特点及网络技术特性的分析,牵引出网络这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困惑与难题;“英特网下版权纠纷新形态”通过案例对新技WP=3术引发的版权纠纷作了大致的分类,概括了这些纠纷引起的共通性的问题,由此引出了本文的重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第二部分以“关于网络作品权利人私权保护的探讨”为标题,通过五个方面的论述,明确在网络环境下权利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
“作品数字化的性质”对数字化的过程作了分析,指出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转换,同以往摄影、录像、复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数字化权”并不应是一个法学概念,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只不过是作品复制的一种形式,并不因此而产生新的著作权。但为了避免实践中的混乱,笔者认为数字化这种复制方式在修改著作权法时,亦应明确列出。
“网络传输权”针对作品动态和交互的网上传输为版权人设定了一项新的权利。在复制权和发行权都不能涵盖网络传输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情况下,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修法模式,或是解释原有的概念和术语,使之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要,或是依据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概念和术语。通过权衡利弊,针对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创设一种新的权利--网络传输权。
“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通过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介绍,指出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保护措施同样不可或缺,法律必须对技术保护措施伸出援助之手。同时,借鉴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国外的有关立法,介绍了受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范围、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认定以及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建议。
“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对网上流动的作品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著作权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应对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对权力管理信息禁止实施的行为、法律救济、权利限制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跨世纪的知识产权难题--数据库的保护”从一起案例说起,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内外有别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的的混乱和误解。同时介绍了欧盟和美国不遗余力地推进数据库保护进程,提高数据库保护标准的做法,通过对数据库的含义、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范围等重要问题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数据库保护的标准。
第三部分“关于与网络著作权有关的版权纠纷问题的探讨”,以版权法关于作者与社会公众双方权益的调节器--对著作权的限制为主线,指出在网络环境下,与版权活动有关的主体应有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WP=4“与网络著作权有关的主体问题”对在网络环境下与版权活动有关的主体进行了分类,简要介绍了各类主体的作用以及在与版权有关的活动中的定位,指出对于这三类主体应为其保留合理的生存空间,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和权利限制的原则并不应将网络环境排除在外。
“网上用户与‘就地缓存’”介绍了“就地缓存”的过程,笔者通过三个方面的分析指出这种技术上必须的复制对版权人的利益并无影响,由此更进一步,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打印下载当属合理使用。
“网上信息提供者与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主要就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进行了讨论。针对反对者的意见,笔者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