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研究
【摘要】:
本论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权利能力的概念分析。在分析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与关系
和对抗关系的基础上,阐述对于法的如下观念:法是垄断了暴力的共同体对其
成员做出的关于其自身如何组织和运用暴力的宣告和承诺,而私法就是共同体
对于自身将如何应某一成员之请求而发动暴力的宣告。私法上的权利是垄断暴
力的共同体得到共同体承诺的一种地位,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共同体将应该成
员的请求,以暴力支持其利益主张。权利能力则是作为权利义务归属点的资格,
是获得共同体权利地位承诺的资格,是占据权利地位的资格。而这样的权利义
务归属点,又仅仅意味着某项权利或者义务停留在该点之上,不再或者暂且不
再进一步分解。
第二章是对权利能力思想基础的研究。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概念的起
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罗马法中的人格是与具体身份相关联的权
利地位。在近代自然法学中,人格概念逐渐摆脱了身份的制约,以伦理人格的
形式和人的理性能力联系起来,呈现出一定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为技术化权利
能力概念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萨维尼摒弃伦理人格概念,转而使用权利能力一
词,最终形成了技术化的权利能力概念。就团体而言,其权利能力概念表明了
判断团休的合法性与对团体赋予法人格两个问题的分离。总之,权利能力概念
是法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思想基础在于技术性的思考方法。
第三章是对权利能力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的研究。通过对罗马、中世纪、近
代和现代人们权利能力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权利能力的背后,有着特定的经
济状况和社会结构。从经济意义上讲,权利能力意味着独立的经济体,是经济
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从社会意义上讲,权利能力意味着构成社会共同体的
一个基本单元。
第四章探讨了权利能力和人的解放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民法具有人法属性,
它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实质上树立了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理性的、
普通社会成员在民法上的形象,规定了一个民法上的作为范型的人。人的解放,
一方面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法范型人的无限接近,是在现实法律体系下尽
可能地获得权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使民法范型人不断
发展、不断丰富的过程。而人的最终解放,就是消灭个人劳动的私人性,走向
世界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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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涛;;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法律地位[A];适应市场机制的环境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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