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研究
【摘要】:
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保证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而且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从而丰富了财产保全制度,但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许多弊端,而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凤毛麟角。本文试图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并提出制度设计上的构想。本文的写作分四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其次通过学说评析,引入程序交错的理论,界定保全制度的性质,即属于行使执行权的程序领域,是为执行程序设置的准备程序。但保全制度中各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的性质又有不同,申请保全的审查程序属于非诉事件,审理案外人异议属于诉讼程序,而债务人异议及保全裁定的执行,属于比较完全意义上的执行程序。最后以此为基点,确定保全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
第二部分:介绍德、日、法、美、英的现行保全制度,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五个国家保全制度的共同特点,总结各国保全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优先和注重程序保障的发展趋势;比较各国保全制度的差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各国保全制度进行分类,探寻他们不同的程序保障方式。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并注重和外国相关具体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弊端是启动程序困难,程序保障机制薄弱。探讨弊端产生根源:过分注重公平,造成效率的丧失;对保全制度性质认识不清,错误适用诉讼法理,是保全制度深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第四部分: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改革进行总体设计并选择合适的形式。基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方面考虑,建议我国保全制度主要参考德、日立法,同时吸收美国注重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作法。恢复担保条件的隐性地位,统一规定保全的申请条件,增设行为保全,全面贯彻当事人申请原则。在程序保障方面,建立健全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