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界居于主流地位的普通法形成学说过于突出普通法与日耳曼习惯法之间的渊源关系以及巡回审判在普通法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对于普通法形成问题的探讨应当立足于国王司法管辖权理论、围绕王室法院尤其是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活动来进行。以此为依据,本文从国王司法管辖权的全面确立、国王法院尤其是三大普通法法院自身的完备,令状制度与诉讼形式的发展与定型以及早期普通法中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初步形成等多个侧面、多个角度对于早期普通法的发展予以综合分析,指出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结束时为止,普通法的各个要素已经基本具备,普通法最终得以形成。
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于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界主流的普通法形成的主流学说的“形成”过程及其理论缺陷以及国外数位著名学者有关普通法形成的相关论述作了一个简单概括,并对普通法形成的标准与时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若干看法。
第二章从封建主义司法管辖权理论入手,对于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以来国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及其与教会、领主司法管辖权的斗争以及国王司法管辖权的全面确立作了一个简要的探讨。
第三章则重在分析王室法院的兴起以及三大普通法法院与王室巡回司法制度的完备与定型。
第四章以新近被夺占有诉讼这一诉讼形式为标本,对于早期王室令状制度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诉讼形式的发展与完善作了一个简要的说明。
第五章在对早期普通法中职业法官群体以及职业律师群体的兴起进行一个较为粗略的纵向考察的同时,对于爱德华一世时期早期普通法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及其对于普通法形成的影响作了一个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