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初论
【摘要】:当今世界,服务型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成为社会发展的两大主导因素,二者都在给付行政领域大展作为,作为给付行政重要环节的公物制度映入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视界中来。2002届学长梁凤云同学的毕业论文《行政公产研究》作为“国内行政公产的第一次行政法学视角的论证”,将学界的眼球吸引到了公物研究这片行政法学界长期视而未见的领域;在业师刘莘女士的引领和鼓励下,我试图探求德、日、法、台等国家与地区公物理论的真义,终于略有心得。从认知顺序上来说,本文首先回答的是公物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论文从公物(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公物的含义、公物的要素、公物在同类概念谱系中的位置、公物的分类及公物的本质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了多层次解读。公物是指由行政主体提供的直接用于公用目的的物,范围上不包括财政公物,仅指公用公物和行政公物。公物法中存在着一个与公物相关的家族式概念体系,公物是一个等级式概念。公物包含三大基本要素,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和物质要素,它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目的。公共利益是公物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公物一系列法律特性的基础。公物具有的公共利益相关性,决定了应当将其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专门制度。在发掘答案的过程中,不难体会到,公物制度和理论是公共经济学、公共行政学、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这几个学科的理论联手打造的,它折射出了给付行政和行政法治发展最新动向和特点。
本文共分五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公物制度及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这一部分说明了三个基本问题:1、公物是历史地产生的,其特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行政法上的制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2、公物在行政法制度体系和学科体系中的地位;3、我国公物制度的法律渊源。
第二部分:公物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这一部分首先通过比较法方法厘清了法、德等国和我国台湾公物理论在公物定义中的分歧和争论焦点:公物的外延是否涵盖“财政公物”、行政用物和公共用物的含义是什么、公物概念应当包含哪几个要素;之后针对这几个问题概括了公物的定义和范围;最后一步则是对公物家族各种概念进行比较。比较分为两组,一组讨论公物与法律(学)概念的关系,另一组阐述公物和经济学概念(即公共物品)的关系。对公产、营造物、公共设施、公用企业、国有财产、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公共场所等概念的含义不厌其烦地一一甄别,提出了本文选择公物这个概念而弃公产概念的理由,明确了上述概念与公物概念的外延交集。就公共物品与公物的关系的分析,本文注意到了公物制度与经济学方法的紧密联系,详细论述了公共物品理论与公物制度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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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物的要素。这一部分论述了公物概念的三大基本要素:主体、目的、物质要素,并对各要素中的相关问题详细进行了阐述。其中,主体要素部分结合民营化的经济学、公共行政学背景分析,阐明了公物主体的变革;目的要素部分将公物的公用目的要素进一步深入阐发,触及到了公物的本质——公共利益问题;物质要素部分将民法上的物与行政法上的物作了比较,指出二者共同的财产性及由此带来的公、私法二元调整问题。
第四部分:公物的公共利益目的原则。公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本文论述了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有必要对公共利益原则加以具体化,施以具体制度保障。
第五部分:公物的分类。
本文运用了理性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作者在研习行政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行政法观念,这就是法治主义观念、公共利益观念,这些基本理念也是我认识公物这一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第二,比较分析方法,有历史比较、国别比较、学说比较,目的是理顺不同的观察角度和认识思路,辨清论争所系,找到相对合理的答案;第三,演绎、归纳等逻辑分析方法,在公物的定义、范围、要素这几个问题的论述上这一方法运用尤为明显。不过,在没有全面观察所有事例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只能对特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取得相对正确的认识。第四,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容的分析,发掘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和公物原理的运用,佐证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