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航空事业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航空领域的冲突法问题广泛、内容丰富。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权管辖、航空器国籍等公法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立法或者判例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等私法方面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侵权方面的法律冲突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而愈益突出。
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如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一般而言,对于这类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航空器的登记国法。二是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一类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如果碰撞双方皆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则可适用他们共同的登记国法。三是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国际民用航空侵权的法律冲突主要就在这一方面,亦即本文的主要研究所在。
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首先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该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入手,对这一特殊形式的侵权进行界定;继而引入到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主要从责任的识别、归责原则、赔偿等方面的冲突几个方面来探讨;然后探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的特征。
第二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公约的适用。华沙公约一直以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成功范例著称,为现代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设定了一套规则体系。本章首先对华沙体制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华沙体制各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等;其次从公约产生的必要性、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方面谈谈公约的适用问题;然后从华沙体制的性质、作用以及新近发展谈谈公约的影响;最后从内外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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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的新发展(上)——关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责任运输立法的评论与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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