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关系与被告辩护权的落实
【摘要】:本文拟从控、辩、审三方关系出发,论述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该如何正确处理它们的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的公正、公平。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较之民事诉讼而言,辩护律师享有更加独立的特殊诉讼地位,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主要应包含“被告人”本人和“辩护律师”二方面的内容。但尽管如此,从检察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控辩对等原则”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的地位再如何独立,他与“被告人”所共同构成的辩方与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是一种平等对抗的关系。目前,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理论已普遍承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是审判公正的一项内在要素。同时,控辩双方的平等对立已成为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之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是调整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正确、合理行使公诉权、审判权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由不同的机关行使控诉权和审判权则是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中,控审分离主要体现为控、辩、审的分离,正确认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实践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经过研究,认为控、辩、审三方之间存在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我国设立了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即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第二、辩、审双方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裁判与被裁判的刑事审判关系。
第三、理想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是控审分离,法院的审理范围以控方指控的为限。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