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
【摘要】: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国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欺诈也已经超越了有形疆界。在这种情形下,各国出于维护本国证券市场整体性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考虑,纷纷扩大本国证券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本文思考的问题是,国际法对于各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是不是有一个度的限制。作者选取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实践为样本,试图探讨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论文第一、二章主要探讨有关国际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本文讨论的域外管辖权,是指除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以及普遍管辖权以外的对领土管辖权的突破。而这些域外管辖权主张,毫无疑问同样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论文第三章重点考察美国法上的反对域外效力推定原则以及美国反托拉斯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实践。反对域外效力的推定是制定法解释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推行域外管辖权必须首先反驳此项推定。而美国反托拉斯法反驳此项推定以及推行域外管辖权的实践是美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实践的“先驱”。第四-七章的目的在于揭示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实践及其法理。本文认为,在跨国证券发行与销售这个环节,美国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必须遵守发行地证券法律的态度;但是美国证券法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以及跨国证券欺诈的管辖权范围却态度暧昧。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各上诉法院发展了所谓的“效果”准则和“行为”准则以判断特定案件中是否应行使域外管辖权。本文的研析显示,判例法所发展的这些准则充满了自由裁量、猜测以及政策考量因素,从而肆意扩大美国对于跨国证券交易及其欺诈的管辖权。近十年来,美国法院更是将这两条准则混合应用,降低域外管辖权“门槛”,更显滥行域外管辖权之势。第八-九章试图为美国证券法领域过度的域外管辖权主张寻找必要的限度。作者注意到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极力倡导的“合理性”标准,并联系到“合理性”标准在美国反托拉斯域外管辖权领域的应用,对“合理性”标准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还考察了将“合理性”标准应用于两类比较复杂的跨国证券案件(美国存托凭证和跨国网络证券欺诈)的可能性。论文第十章是作者在限制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范围,化解相关冲突或解决相关争端方面的进一步思考。该章主要考察了三种方法或途径:第一,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特别是对外国被告的对人管辖权标准可用来限制域外管辖权的扩张;第二,法院选择、拒绝管辖权等国际私法技术,可适当引入证券法领域;第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域外管辖权争端,可尝试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
本项研究的基本主张是,对于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有必要按照“合理性”标准予以合理限制,这个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