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仲裁法之修法建议
【摘要】:要去追溯仲裁法的起源时,我们甚至可以回溯到古罗马时代,但是那时仲裁仅仅做为一个地区或是一国境内的纷争解决方式,后来仲裁开始发展成国家间跨国贸易的纷争解决方法,到了近几十年更成为国际间普遍认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由于快速、专业、和谐的特性,其所具备的优势几乎是诉讼所难以比拟,不过由于仲裁仅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不具备司法的强制执行力,以致于它仍需要借助司法的协助,才能让争议得到确实的解决。又因为仲裁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因之不可避免的要藉助司法的监督,以确保其公正和独立性。
本文第二章以后各篇的撰写结构主要分成五大部分。第一部份系对相关议题做一般性的广泛讨论;包括模范法及各立法通例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是各篇的讨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对四个地区的主要相关题材做比较分析,藉以找出彼此之间的特色和不同的地方;第三部分是两岸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或判决,用以检视实践中的情形;第四部分则是对前三部分所得出的差异,从理论及国际趋势进行探讨和分析(评析);第五部分则是根据上述分析而得出相关议题的修法建议。
本文借着大陆、台湾、香港、新加坡四个地区的仲裁法的比较,藉以找出彼此之间的差异,对于差异处并透过学理的分析和实践上的情形加以比较验证,最后找出一个适合当前两岸地区执行及发展的仲裁新方向,并希望这些结果能提供一些两岸往后修法的参考。
本文的第二章对仲裁的起源、优缺点、纽约公约、模范法及两岸、香港、新加坡的仲裁法的立法沿革都做了描述,并对仲裁的各种形态、范围、国籍及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了一些探讨,这些会有助于了解及掌握仲裁法在这些地区的发展背景及立法精神;第三章则对仲裁协议做了讨论,并透过对四个地区仲裁协议方面的比较、法院判例、及国际立法中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和趋势,来探讨两岸在往后仲裁协议方面应有的修法方向;第四章则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做了一些论述,从当前仲裁机构所存在的缺陷、仲裁员偏颇所造成的不公正、和民众因此对仲裁方式丧失信心的情形,探索可能的解决之道和未来的修法方向;第五章则对仲裁程序、仲裁管辖权、仲裁保全及仲裁裁决做比较分析及论述,分别从理论、实践及趋势去做探讨,第六章则对两岸现行的司法监督及协助做分析及比较,并提出对未来修法方向的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虽以两岸、香港、新加坡的仲裁法相关部分比较分析做为论述的基础,对于差异性部份,仍先由理论及国际立法例进行广泛的讨论,并经由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