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环境刑法
【摘要】:本文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对环境刑法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共四章。
第一章: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在环境伦理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包括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基础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则是一种立足于人的利益需要来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形态。在法学界,很多学者都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并认为生态中心主义应当成为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对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着误解,而且法律与道德并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所确认的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对法律来说不具有可行性,并不能由法律加以强制推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法律有更大的兼容性,因而应当成为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审视环境犯罪,会得出结论:环境犯罪是对人的利益的危害,是对环境生态价值的危害,而且环境犯罪正在向着自然犯的方向演化。
第二章:环境刑法的人性基础。传统法律是以“经济人”和“理性人”模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是,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表明,所谓“经济人”可能并不“经济”,“理性人”也可能并不“理性”,第三种模型——“生态人”的产生对法律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加剧,生态人所追求的生态利益日渐成为一种新的权利——环境权。传统刑法价值取向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人”和“理性人”假说之上的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忽视了环境在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中的价值。生态人模型的建立提出了生态利益的要求,环境刑法应当重视对生态人的生态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环境刑法的法益。关于环境刑法的法益,在国内外都存在着诸多学说的争议,其根源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针锋相对。对于这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