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法律性质
【摘要】:
交付一词经常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但是法学理论中有关交付的研究多局限在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法律上交付概念是通过对生活中交付进行抽象、概括,用移转占有的意思来连接法律上占有的概念而形成的。这种内在结构会带给其一种性质,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又会出现另一种法律性质。按照这种基本设想,本文借用语言学意义上的“能指”概念,排除地理和历史的差异讨论交付的含义。首先,确定了交付一词两种大的语境:生活世界中的交付和法律上的交付。通过二者采用的不同词语得出法律交付在对生活交付改造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概念基础,并通过逐步完善自己的概念基础,在切合生活交付的基本含义的同时又提升了生活中的交付。法律上的交付可以用于多种场合,但从罗马法开始,法学中讨论最多的是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德国法延续了罗马法的这种传统,主要在动产物权变动的范围内确定交付的法律意义,其它意义上的交付大部分被排除。我国法学由于受到德国法学理论很大影响,在有关交付法律性质的研究亦多限定于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这样,法律上的交付便又有两种语境,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付,一种是物权变动中的交付。
在第一种意义上,交付仅仅表示占有转移,从内在结构分析可知其内在包含占有转移的意思。但是,这种意思并不能导致权利变动,而仅仅属于一种自然意思,不是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交付中法律意思的抽象是从罗马法上交付是否需要“原因”才能达到所有权变动的命题的讨论开始的,中世纪法学逐步用“动机”代替了“原因”,进而一步步抽象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第二种意义上交付的法律性质是萨维尼开始定性的,他认为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是法律行为且是物权行为。为此,有关物权变动中交付的法律性质,本文是沿着从萨维尼的物权契约理论,逐步分析《德国民法典》对萨维尼理论的发展,通过批判《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变动中交付法律性质的规定,从而肯定交付作为法律行为和债物二分体系中的物权行为的合理性。物权变动中交付法律性质属于物权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佐证物权行为理论的科学性,对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交付的法律性质更具有证明意义。文章最后对有关否定物权行为的论点进行了简要批评,肯定我国立法采取物权行为理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