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摘要】: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由于传统刑事司法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寻求刑事案件新的解决机制日渐为我国法学界所关注。体现多层次积极价值的刑事和解制度,伴随恢复性司法浪潮的卷涌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青睐。由于它与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相契合,又能有效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矛盾,因此有望成为改变刑事司法目前窘状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进行梳理、对其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细致阐述,同时对国外刑事和解实践进行考察,并提出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以期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创设有所裨益。全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首先对本文所要讨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进行界定,接着对其在西方国家产生的社会背景进行介绍,提出国家社会化的出现、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及刑罚功能的演进,尤其是恢复性司法的迅猛发展,促生了刑事和解制度。然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对学界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问题上的争议进行评析,接着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解析:它既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又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能够实现诉讼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又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全面保护;既能契合和谐社会对人本主义的诉求,又能回应和谐社会对轻刑化的呼吁。然后针对在我国建立该制度可能出现的困难,阐释其建立的可行性。
第三章主要对西方刑事和解的实践程序进行考察,对其实践模式尤其是实践程序作了详细介绍,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可借鉴之经验。
第四章提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建议。首先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进行介绍,以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迫切性。然后具体构思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阶段、主持者及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勾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