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务过失犯罪
【摘要】:
现代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的专业化和知识化,使得人类在充分享受所创造的成果的同时,也承受着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事故、工程事故、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这些负面结果的造成,相当一部分是特定风险行业的人员人为的后果。从事具有风险业务的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其他主体权利,漠视安全生产、违反行业规范,使得危害后果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刑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尝试从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及处罚方面对业务过失犯罪展开讨论。文章由前言、四个主体部分以及结论构成:
引言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及其目的。
第一章:国内外有关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简要分析了我国立法的动向,并简单介绍国外有关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状况,以为后边的论述做借鉴。
第二章: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这是文章论述的基础。表明业务具有的反复性、风险性,认为业务的危险性在某些罪中并未体现出来。刑法上业务的判断标准,应注重行为人行为本身的行业可规范性:过失认定有个风险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过程,最后提出过失犯罪的涵义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标准和主体的注意能力。
第三章:业务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了间接责任人员主体,认为应当将其纳入业务过失罪的司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应具备基本特征是合法性、组织性、一定的经费和财产、一定的独立性,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注重内容合法;主观要件分析中,本文选取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认为将认识能力和避免的能力结合的观点是可行的。接着阐述业务注意义务以最低水平的业务人员的注意能力为基础设置的,是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说的结合:论述了业务过失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业务过失犯罪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损失是巨大的。为后边刑罚的论述做铺垫。衡理论中几种观点的阐述,为业务过失犯罪的罪刑均衡提供理论基础。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的业务过失刑罚立法现状后,提出我国现行的业务过失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就其中处罚原则的论述表明,在造成同样客体损害的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该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最后就业务过失犯罪刑罚配置上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资格刑内容需丰富、适用需扩大、针对性需加强,单位也应该设置资格刑;罚金刑应该在贪利性的犯罪中适用,并充分扩大适用范围;刑罚的设置上,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析,个人业务过失犯罪中,不同性质的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种。单位业务过失犯罪的集合性和目的性,决定了资格刑和罚金刑较合适。
结论旨在对全文的写作过程及其内容作一小结并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