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
处罚不作为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所谓不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且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因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区别于作为犯罪,其具有自己的特征,即:原因力的不特定性、依附性、隐形性。认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存在,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在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又是刑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又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本文认为,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有足以侵害他人法益的危害存在、且与危险状态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在外延的界定上,先行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正当防卫行。至于是否包括犯罪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先行行为与有责行为的关系问题上,本文认为先行行为不应仅限于有责行为,因为不作为犯罪理论关心的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是否引起了一定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义务,不应太多地去争论先行行为的性质。先行行为应只限于作为。为了解决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主义间的矛盾,必须完善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当务之急是通过刑法总则明确不纯正不作犯罪的义务发生根据、等价性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