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前期股东权益纠纷的司法救济(1927-1937)
【摘要】: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文明的推演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说,解决纠纷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漫长。有纠纷即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的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古代,国家较为注重纠纷的化解和消除,以及对统治者尊严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与其说是解决纠纷,不如说是结束纠纷;在中国近代,在崇尚权利的呐喊声中,法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则更受到重视,审判机构注重从实体法上解决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强调结果公正;而在现代社会,诉讼程序则成为国家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解决纠纷不再仅仅强调结果公正,更注重救济程序的运行过程。
公司的存续与运行始终与公司股东权益之争为伍,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围绕着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分合所发生的一系列纠纷,始终是困扰公司运行的一大难题。公司股东对其权益纠纷解决手段的选择,同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信赖程度及权利的救济程度密切攸关。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应运而生,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解决方式的不同,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日益扩张,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救济逐渐占据了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地位,法院成为社会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其司法救济的公正性、终局性和权威性是其他救济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在对本问题的研究中,笔者发现了如下规律:一方面,公司股东基于权利观念与民事审判的关联,促使他们最终选择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在解决公司股东权益纠纷过程中,最高法院秉持法律漏洞必须填补的司法理念,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特别注重判决例和解释例的作用,并形成了公司法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使判决例和解释例在公司法的变革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由导论、正文六章和结论共三部分组成:
第一章: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的历史回溯。肇始于《公司律》的近代中国公司立法,设专节规定“股东权利各事宜”(共十七条),首开中国股东权益保护之先河。其后的1914年《公司条例》、1929年《公司法》继承了这一立法传统。笔者分析了从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到具体条文的变迁,勾勒出了公司股东权益在法律文本上的运动轨迹。同时,在规范方面,笔者还梳理了股东权保护的历史渊源,并指出这些实然规定为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实体规范和部分程序规则。
第二章:公司权利冲突及其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源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和代理制度。公司法把保护股东权利作为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通过对失衡的权利冲突进行规制,在股东权的设定和保护上采取了比公司章程更为严格的制度设计。同时,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还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的角度,为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系列自力救济手段,以期更好地实现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存续,直至公司终止,始终贯穿着股东权益纠纷。本文按照股东权益纠纷的发生阶段,将其划分为公司设立中的股东权益纠纷、公司存续中的股东权益纠纷和终止过程中的股东权益纠纷。上述纠纷均是围绕公司权利的核心——股东权而展开的,也是公司法文本中的权益冲突在商事实践中的上演。
第四章: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司法救济中所适用的法律渊源。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公司立法中排斥商事习惯,公司法作为“立法会议”的产物,带有成文法的刚性特征。在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司法救济过程中,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构在适用民事法律和公司法条文之外,还综合运用习惯、判决例与解释例、条理、学说等。特别是判决例和解释例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公司法中成文法部分的补充了修改。判决例和解释例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当时公司法的法律渊源,还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五章: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司法救济的运行。本章以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数则典型的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案例为例,对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司法救济的运作过程进行了法理分析。这些案例事涉公司设立、公司运行乃至公司终止清算等环节,笔者对其中股东权益纠纷的裁判及其合理性进行了法律实证分析。并通过这些案例的展开,说明了司法救济对公司法的演进所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司法救济的法文化解析。本章通过对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非司法解决和司法解决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了各自之利弊,并着重分析了民事诉讼裁判的特征及其优越性。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除借助于公司章程等内部救济途径外,司法救济厥功甚伟,这一点充分彰显了权利观念和审判的相关——通过司法救济,不仅解决个案纠纷,同时通过判决例和解释例的适用,还完善了公司法的立法体系,对实现公司内外部权利规则的和谐一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