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侵权赔偿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摘要】: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侵权法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越来越引起各国司法界和学界的重视。我们基本上可以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与其人身伤害或物的损害不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被排斥于过失侵权赔偿的范围之外。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有诸多问题:纯粹经济损失是不是一种损害?纯粹经济损失中受到减损的经济利益为什么在许多国家没有被纳入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合同责任无关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得到侵权行为法的救济?我国应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进行规制?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展开阐述。
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界定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按照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发生形态对其进行了分类,并比较纯粹经济损失和传统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要件中的损害的分类的异同,划定纯粹经济损失所属的范畴。
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是本文的重点。
本文的第二章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各国过失侵权赔偿中纯粹经济损失的不同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和评价,指出其不同的历史及理论背景以及在实践中效果的优劣。本文根据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德国法上形成的相关背景,发现两国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主要成因是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理论划分、政策因素的考量及违法性理论,而不是正义原则。本文在对英美法系和德国法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发展史及其实际作用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发现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英美法系适用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虽不断创设例外,仍难以填补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救济范围之间的利益保护漏洞,而支持纯粹经济损失排除规则的政策因素根据常理完全可以反驳;德国为能在侵权法中只保护绝对权和法定利益而排斥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只好过大的扩充了合同责任的范围和绝对权的外延,从而产生了合同相对性的严重削弱、绝对权概念的严谨性受到破坏等问题。本文接着对法国过失侵权赔偿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进行了考察,发现法国并未采取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笔者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与其它在侵权法上通常认为可以赔偿的损害进行对比,发现纯粹经济损失的确存在一定的不同点,如:与社会损失的关系、可预见性等,继而采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法的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这些不同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过失侵权赔偿责任中预先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做法既不符合正义原则也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因此,法国法不采用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做法更有合理性。而法国未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却并未产生诸如“诉讼闸门”之类的问题,于是接着探寻了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技术,发现法国的处理模式比英美法及德国法更能适当的规制纯粹经济损失,希望能够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在第三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赔偿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似乎表明我国现在的侵权行为法所认定的损害范围宽泛,类似于法国法,而传统理论和有些地方法院内部的指导性规定则表明我国法和德国法存在着很大的相似点。这说明我国既有借鉴法国法又有借鉴德国法的法律基础,关键在于哪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更加符合正义原则和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接着本文探讨了借鉴法国模式,对如过错、因果关系这类传统侵权责任的控制方式进行相关改造并适用于控制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当主要借鉴法国法的责任控制方法,限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并适当参考英美法系类型化的方法,利用司法解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性的案件中过错应怎样认定进行指导,最后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