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立大学法人化之研究
【摘要】:
教育是百年大计,也是国家重要政治目的,更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为一个未受完善教育的人民,是不懂得如何去发展自己的人格,并正确保障自己的权利。国家基于照顾人民的义务,必须要提供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除了基础教育、中等教育之外,更重要的是高等教育,尤其是大学。大学的设立,不能仅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必须要保障大学的两大内涵,即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如此才能让大学自由发展,追求卓越,追求更高的学问,强化人民发展人格、实现自我。
台湾地区公立大学因为不具法人资格,属于行政机关的下级,经过二十几年的努力,一直希望改革大学制度,随着司法解释的开放,大学改革的脚步越向前行;尤其要如何确保公立大学不受行政干预,确立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学术界争论二十几年,认为让大学具有独立法人格,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因此我们要讨论公立大学法人化,也必需探求何谓大学自治、何谓学术自由。
祖国大陆公立大学透过相关法律规定与解释,已具有公务法人地位,但是在学校立场出发,反而因为不希望承担责任,有拒绝法人化的现象,两岸公立大学的走向似乎有相反的意味,这是值得比较与思考的。
本文先从台湾地区的公立大学制度与发展历程简述,其中也参考外国法制,来作为比较,最后论及祖国大陆公立大学制度的现况,期盼能成为两岸公立大学制度的修正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