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基本权之完善
【摘要】:
劳动基本权是劳动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从宪法规范入手,将劳动基本权界定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种,通过对劳动基本权的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得出当代劳动基本权内容体系的逻辑结构,并根据这一逻辑结构来分析当代劳动基本权内容的应然状态,进而检讨我国劳动基本权制度的现状,并对我国劳动基本权内容的设置和实现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劳动基本权概念的厘定。文中先对各种不同的劳动基本权概念进行简要介绍,比较了各种概念的不同;然后从宪法规范入手,将劳动基本权界定为:劳动基本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利及全部相关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种;
第二部分,对劳动基本权历史变迁的分析。劳动基本权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从它的产生到现在,劳动基本权制度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权利理念的转变、权利性质的融合和权利内容的丰富,现代劳动基本权制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实质正义为追求,所以,劳动基本权制度会表现出不同以往的逻辑内涵,正是基于这种新的内涵,文中总结出了现代劳动基本权内容体系的逻辑结构;
第三部分,对现代劳动基本权内容的解析。根据前文对现代劳动基本权内容体系逻辑结构的分析,文章指出了现代劳动基本权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处于核心地位的工作权;为保障工作权的实现而设的团结权、交涉权和争议权,以及社会权;顺应社会经济民主发展而生的经济参与权;
第四部分,劳动基本权的实现及反思。文中首先分析了基本权利的两种实现途径——法律途径和宪法途径,认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并且指出权利的实现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权利体系自身的完善,然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劳动基本权,反思了完善思路及建议。
通过全文的分析,本文得出结论:现代劳动基本权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工作权、团结权、交涉权、争议权、社会权和经济参与权,而我国目前的宪法仅对工作权和社会权做了规定,应该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团结权、交涉权和经济参与权,而对于争议权则可以先由普通法律确认、待条件成熟时再入宪,同时,为了保障劳动基本权的实现,还应尽快赋予宪法权利直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