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攻击性较强的动物,由于管理人疏于防范或其他诸多原因导致宠物伤人案也日趋增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是失之于简略,具体到个案中对于该规定的适用则不无争议。本文将详细地分析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包括“动物”范畴的界定、归责原则问题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免责事由等。本文之所以从动物致害侵权中动物的范畴入手,是因为只有确定哪些种类的动物属于动物致害侵权范围内的动物,才能进一步确定责任承担者、归责原则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第一章通过介绍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内学者的观点,将致害动物具体分为三类。之所以将动物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对具有不同风险和不同性质的致害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就是第二章研究的问题。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笔者认为除了一般的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其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即饲养的动物。
本文第二章通过分析国内外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总结出我国法律对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即根据致害动物的危险性的高低灵活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第三章主要是讨论各种情况下动物致害后的责任承担者,例如,当动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责任承担者;动物逃逸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等。另外,还讨论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认为应当确立以现实占有人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本文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参照《侵权责任法(草案)》及学者们的建议对《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扩展。笔者以为在一定条件下,约定事由也可成为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可抗力却并不必然成为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本文的第五章主要是对2008年12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稿进行解读,介绍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方面最新的发展趋势。本文将对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对比分析,并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动物致害侵权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动物致害侵权问题重新进行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