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实践的研究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中,女子并没有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被男子所垄断,女子只有在出现户绝的情况下才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这种继承权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限的,女子一旦出嫁或者离开夫家,则会丧失所继承的财产。民国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平等、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在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想影响下,在妇女解放运动的促进下,社会各界开始提出了争取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权利要求,并为之展开了奋斗。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正式确认女子对财产继承权的享有,至此女子在法律上终于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
但是民国时期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规定和当时中国广大地区的客观情势不相符合,但我们仍要客观的说,民国政府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规定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仍然是历史的进步。执政党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实现了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转换,同时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解释例、判例的形式使得法律的规定更能适应客观形势,达到了法律和政策对客观形势的适应。
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进行梳理,包括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概念、关系,以及在不同的解释下女子的内涵。民国时期将女子与不同的对象对比,划分为未嫁女子(包括离异归宗女)、已嫁女子、寡妻、母亲等,主体划分的不同决定着能否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多寡不同。此部分的研究为接下来的论文作理论铺垫。
第二章,研究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内容。文章首先对民国以前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这不仅能够动态的研究女子财产继承权,不进行断代研究,而且能够更加清晰的看出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其体现的主要立法思想。接下来分析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的背景、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以及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的矛盾,从而得出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存在矛盾的原因,尤其着重研究政策性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为第三章的讨论作铺垫。
第三章,研究如何整合国家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和政策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一面,又存在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可能也有必要。
了解一个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不能就制度研究制度,而是要分析制度背后的原因。民国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其间充斥着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变、旧思想向新思想的转变、农业经济向商业经济的转变。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决定了民国时期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不是直线发展的,而是呈现出曲线性的动态发展,因此研究这段时期的女子财产继承权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