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建设下提升财政透明度的研究
【摘要】:从“计划财政”发展到“公共财政”,国家财政运行、支出已变成为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全社会创造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为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公共性”具有越来越凸现的意义,为了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政府职能格局开始由“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共性”的内在特征决定了财政运行机制必须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此引出了保证公共财政机制顺利运行的“财政透明度”问题。它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领域中的延伸,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的惩治腐败,是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
本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对于透明度的要求标准,我国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已获得了初步成效:预算准确度、透明度逐年提高,预算外资金逐步规范、信息公开范围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和监督工作也有所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守则》的要求相比较,其中主要指标都不符合最低标准与相应的实施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法制约束力和内外监督力没有有效的发挥作用,国内各省财政透明度相距过大,信息公开程度很低。
通过与发达国家财政透明度的现行政策比较、总结先进经验,本着中国特色国情的前提,提出了一些增强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实性建议:进一步优化预算时间,逐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制定中期预算框架;在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同时,积极扩宽政府和公众的交流平台,增强公共的民主监督意识;加强支出控制,建立全面反映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充分发挥内外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理财,加快立法约束,使得财政透明度能充分保障公共财政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