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摘要】:2009年6月11日的广州日报刊登了文章《买房买车有望获后悔权》,彼时起后悔权这一名词便真正进入公众视野。据报载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制定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订,这次大修订中,除了扩大消费品范围这一重点外,是否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增加消费者后悔权这一项,更是成为了如今社会上人们的关注焦点。
消费者的后悔权即无条件退货,细看之下我国现有的法律在退货方面,绝大多数是有条件退货,只有少数几个地区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所以目前的情况是在无条件退货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它只是体现在一些地方性规范或者条例中,比如上海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
相比之下,国外一些国家的后悔权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成熟很多,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关于后悔权的规定,结合我国在消费者退货方面的现有规定和社会历史情况来架构我国关于后悔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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