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一直没有建立统一的关于行为保全的一系列系统的规范和制度,致使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赢了官司,却丢了利益。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仅仅规定了财产保全,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显露出不适应性和不足,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加入行为保全制度已经变得十分迫切和势在必行。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为保全的做法,并据此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行为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应尽量的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作到及时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最终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行为保全制度在一些诉讼法律制度比较先进和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当一段历史,但在我国行为保全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注重法治的现代社会,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废与修改往往是立法者针对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判断和选择,当然这个行为的结果是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关于自己对整个社会行为的设计理想的,而对该项法律制度立法出发点的深入思考将有助于解读该项法律制度的实际社会效应。
目前,行为保全制度并非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通行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但是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还是包含在一些单行法之中的,主要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仅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有所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对此,我仅以个人对民事诉讼和保全制度的一些理解浅谈行为保全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就应如何构建这个系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