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谈判权
【摘要】:
我国法律一直将个别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律调整的重点,对集体劳动关系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实施大大推进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规范个别劳动关系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在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方面则非常薄弱,仅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简单制度框架,在集体谈判权方面尚处于立法空白。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表述类似,但含义不同,前者表达的是一种服从关系,而后者则是平等关系。而只有平等的谈判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很多普通集体劳动争议之所以容易激化成为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所以加强对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本文即是一篇专门就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集体谈判权进行论述的文章。全文总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我国目前不能有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第二部分进行理论分析,论证集体谈判权的确立可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第三部分就我国构建集体谈判权的相关对策进行论述。全文通过2010年1月15日发生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和其他一系列案件提出设问引发思考:如何才能有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指出集体谈判权的确立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症良药;正文第一章指出集体谈判权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这种空白对劳动关系的协调造成很多不利影响,而与此同时我国集体劳动争议的大量增加则呼唤集体谈判权的尽快确立;第二章论述了集体谈判权的渊源,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以寻找适合中国的实践模式;第三部分就中国集体谈判权的构建所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了阐述。最后,经过全文的整体分析得出结论必须尽快推进集体谈判权在我国的确立才能有效调处集体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集体谈判权是现代企业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谈判权的确立能有效解决变革时代出现的劳资纠纷突出的问题,这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