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
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又称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称第二顺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实质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的请求权。而目前我国法学领域对此问题的研究未深入开展,立法也相对滞后,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其例。法律如仍然漠视受害人近亲属因反射性损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国外的法学理论研究中,也出现了同反射性损害相关或类似的法律观念或法学观点,如大陆法上的“精神打击”制度、英美法上的“第三人休克制度”和“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赔偿”。反射性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上,大陆法国家侧重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侧重于侵权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事实上,过错(损害的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都是解决反射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国外反射性损害赔偿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在国外侵权人责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原告与直接受害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密或至爱的人身关系,尤其是是否具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等近亲属关系;以及受害第三人与不幸事故之间在时空上的近因关系。
我们试图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及司法实践,构建符合我国侵权法现状的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反射性损害赔偿在形式上呈现出间接损害的形态,而从侵害的法益和构成机理上应属于直接损害。它的构成要件要求有实际的精神损失的存在,要求是与直接受害人存在亲密或至爱关系的人,对原告的损害不要求加害人必然存在过错,但却在客观上存在双重违法性。它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为经济赔偿,辅之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最后,在本文的结尾,我们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具体条文的完善角度来解决反射性损害赔偿面临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