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
科学素质是指公民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科学精神和科学世界观以及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判断、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可以说,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全球环境下,公民的科学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竞争力。为了适应这种趋势,2006年国务院发布《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来推动科学素质工程建设。《纲要》提出把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作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四类重点人群,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其中,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其科学素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因此,大幅度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当前,我国出台了许多与提高科学素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立法现状的分析和问题的讨论,缺乏相关系统研究,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科学素质行动没有完备的法律支撑,不能满足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文的写作目标就是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分析辽宁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立法状况,找出存在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提升辽宁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对策。
全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从科学素质的概念和范围出发,分析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特殊性和法学基础;第二,通过系统梳理目前我国及辽宁省关于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立法,找出法律保障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比较各国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实践做法,总结它们的优点,为完善辽宁省未成年人的科学素质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四,分几个方面提出提高辽宁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相关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