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WTO完善与重构我国外资立法
【摘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入世”的关键时期,如何抓住“入世”的契机,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为引进外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在分析WTO规则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探讨使其完善的途径。
我国现行外资法采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立法构成关于外资的基本法群,并辅之以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外资关系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宪法,关于外国投资的单行法律法规,各种地方性法规和签订的国际条约。
WTO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几个重要协议,其中体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几项重要原则。而我国外资法在国民待遇,外资准入和透明度等方面与WTO规则的要求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要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使之与WTO的规则接轨,应从重构我国外资立法系入手,规范立法权限,增强法律透明度;摒弃过时的立法本位,重新选择立法模式。在外资法内容上应确立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重新调整外资的市场准入规定,并积极利用WTO中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外资立法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