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与重生
【摘要】:陪审制度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严密逻辑体系,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不断遭受着现实的诘问,尤其是当今中国更是处于“人人得而批之”的局面,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同的态度构成了中国鲜明的百家争鸣映像。中国陪审制度的困境也在这种争议中得以全面展现,其重生问题也成为具有强烈改革精神的中国必须面对的现实。本文在深入分析陪审制度理论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探讨了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在不同历史时期所体现的价值序列问题,同时应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作了浅显的尝试,探讨了当今两大主要的陪审模式在效益、博弈等法经济学研究视角中的表现,同时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指出我们面临的困境就是在建国前后确立的陪审制度未加深入研判而应用于业已变化的当今社会,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政治民主的首要目标让位于司法民主和公正的追求,还其司法制度的本来面目是我们实现陪审制度新生的重要判断。全文在上述研究进路的指引下,在思考了论文研究背景,分析了研究价值和意义的基础上,从第二章开始共分为六个方面。
第二章是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了陪审与陪审制度的界定问题,考察了陪审制度的起源,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为后续研究确立话题范围。陪审作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语,并没有被认真和谨慎地使用,其随手拈来的平民化特点导致了多样化理解的混乱,目前在陪审制度概念使用上的杂乱和不规范仍然较为突出。陪审制度概念上分野,表现为突出的四种理解,研究上述不同定义内容,可以发现陪审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有审判的内容,并且要求陪审人员参与其中的事实确定审理或者法律适用决策或者两者兼具;二是要有“陪”审的附属地位;三是要有“陪”又有“审”,“陪”为形式,“审”为内容;四是陪审制度必须是对其中的某些重要内容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审判。可以发现,缺少“审”的内核或者“陪”的形式的被称之为“陪审”制度,并不是现代审判制度上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起源经历了初步萌芽和正式确立,在其初步萌芽阶段,理论界并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种现状被形象地成为“陪审制度起源的迷雾”,经历了这种认识上的迷茫之后,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于英国并没有太多争议,英国陪审团制度的生成和运作完整体现了陪审制度确立的历史,但这种状态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经历了复杂的制度选择和价值发现过程。
陪审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各发源地政治变化进程的,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出现了鲜明的分化,英国自身的陪审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美国陪审制度的应用虽然历史跨度不长,但已然成为陪审团模式的典型代表,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而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在引入陪审团模式后,出现较大的分化,法国、德国最终确立了参审制,并成为参审制模式的典型代表,但在同一法系的个别国家,却出现了陪审团应用的回归,这些复杂的变化反映了陪审制度多重价值追求的认识问题。
第三章是有关陪审制度存废的价值分析,首先确立陪审制度价值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同时详细分解了陪审制度价值分析的语境,并结合当今我国的国情,分析了我国陪审制度独特的价值追求。
在审判视野这一陪审制度应用的直接领域,审判公信力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其典型的价值。陪审员进入法庭可以通过牵制职业法官,约束其滥用权力防止腐败进而彰显同类人陪审下的公信问题,在平民身份多种知识储备和多重社会经历的背景下,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的不足,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在司法视野下,因为允许普通的社会公众进入国家公权力重要的领域,能充分体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同时也可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而在政治视野中,自由的宣扬和人民主权的体现是其重要内容。
我国陪审制度的价值在体现共性的同时,也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它能促进审判和谐,推动和谐社会的整体构建。它同时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大司法”的要求,同时还是政治文明创建的重要推动力。
第四章是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模式探索,通过法经济学的引入,注重其制度效益的考察,明晰了不同模式下的效益表现。
陪审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具有法经济学研究的必要性,同时可以弥补法学研究上的不足,尤其是在价值之外的可资衡量的效益层面。陪审制度效益考察的方法主要是法经济学理论的应用,通过法与经济学的关联分析和法经济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确立了陪审制度法经济学分析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包括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最大化原则、经济人假设三个基本前提,其基本方法包括个人主义分析方法、激励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博弈分析。其分析的基本模型有成本收益理论、博弈均衡和供给需求理论。陪审制度效益考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陪审制度成本与收益的考察、陪审制度的供应需求理论的探讨、陪审制度博弈论应用等领域,确立陪审制度法经济学考察的方向,得出了初步的结论,为后续的模式选择奠定了论调。
第五章是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实践考察,也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步伐分析,通过对历史进程的考察,可以发现现有陪审制度面临困境的根源和阶段性特点。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上,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移植的酝酿,归纳了这一时期陪审制度没有成功确立的原因。在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对民国政府时期的陪审制度的确立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尝试,指出了这一时期之所以未能确立陪审制度的原因所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对新中国政权的确立是功不可没的。在解放后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典型的几个阶段,一是在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是一个时期,改革开放后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前是一个重要时期,再有就是现行的《决定》颁布后的时期。在解放后和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建国初期的制度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同时也在文革时期形成了百废待兴的强烈反差局面。在1982年《宪法》修改后,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和重建,但也存在名存实亡的复杂现实,同时还表现在20世纪末提出陪审制立法的积极探索局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后,出现了新一轮的质疑和改革争论的浪潮,集中表现在陪审制度制定理念与实施态度的差池、司法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的争议、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质疑、人民陪审员陪审效果的怀疑以及人民陪审团的探索与争执等方面。
第六章是关于我国新型的陪审制度模式选择的探讨,包括设计理念的分析、具体构成的考虑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等问题。
我国新型的陪审制度在制度设计的理念上应当明确以下三点:人大设计、宪法确立,管用分离、奖惩并举,整体考量,效益最大等。在新型的陪审制度的具体构成上,通过陪审方式、陪审范围、人员选任、陪审启动、陪审方法、陪审管理六个方面完善,在具体实施上,应当遵循国情,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在整体转型前提下,部分制度先行实施的两阶段和三时期的实施策略,稳步推进新型陪审制度的确立。
第七章探讨了新型陪审制度推进中障碍和制度协同问题。我国新型陪审制度的运作障碍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缺失带来的影响、司法精英化的排斥问题、法治发展的短板效应以及社会快速转型带来的新挑战。推进新型的陪审制度,需要破解上述障碍实现制度协同的效应,要从审判制度的整体跟进角度着手,进一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和诉讼制度当事人主义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诸如直接言词原则等。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司法体制继续深入改革,实现司法的独立,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同时还要注意人民监督员制度与陪审制度的协调问题。陪审制度体现的平民特色,要求我们加强政治参与的人民性回归,以及相应公民有序和多元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建设。推进新型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上下一体的法治认同。
中国陪审制度的困境突出表现在模式之争,但其根源则在于陪审制度价值的认识,我国的陪审制度能否突破现存困境,实现制度新生,关键在于对待陪审制度价值的认识是否能回归其司法本位。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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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晓红;[N];人民法院报;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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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岚;[N];人民法院报;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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