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摘要】:信访终结机制是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某一信访事项,既该信访活动终止的相关制度和程序。长期以来由于信访终结机制“缺位”,导致重访老户增加,重信重访量居高不下。不仅给信访工作造成很大负担,而且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5 年1 月10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这一框架的提出,是信访工作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在工作实践中如何得以真正实施,摆脱过去那种纸上虚置的状态,还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保证信访终结机制的实施,必须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工作流程。首先,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的全过程;其次,严格实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再次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第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建议设立信访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应当建立信访问题的导出机制,通过引入听证公示制度;加强信访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来分流疑难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