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
【摘要】:空白票据一直是票据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却对空白票据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只承认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且对空白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未作规定。票据在流通中难免有丧失的可能,而在现实经济往来中,空白票据一旦丧失,因其特殊性,最容易发生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就成为一个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详细地分析阐述了空白票据的性质,并在承认其有效、可流通的基础上,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同时,对空白票据丧失后可否适用或准用完全票据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探讨。笔者主张,对于票据丧失后的特别救济途径,即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程序,空白票据丧失可适用之;但对于票据丧失后的一般救济途径,即普通诉讼,因空白票据在补充完成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具备进行普通诉讼救济的基础,故不能适用。探讨问题是为了完善立法,关于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的立法,笔者建议参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使之更符合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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