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哲学意义上的契约论
【摘要】:公共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解释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如何在制度上安排和解决个体与共同体的利益冲突问题。这里面有三个基本概念:个体的主体性、共同体的合法性以及个体和共同体各自的效率性。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基本上存在三种状态:无政府主义、强制和契约化。实际上,中国的很多公共问题都游离于强制-无政府主义之间,前者如专政、帝制和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表现出来的计划国家,后者如军阀混战和公共组织的散沙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最好的描述)。
人权、公权和契约是公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契约范畴是西方公共领域里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关系范畴。契约首先是一种普遍社会生活现象,而不仅仅是经济现象。经济契约与社会契约并非次第出现的,经济契约对社会契约的影响是很微妙的,契约是整个文明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商业和工业的结果。霍布斯契约方法论的出现改变了人类公共生活的制度建构和思维模式,也奠定了近现代以来的公法哲学、公共哲学、政治哲学的主题。在全球化的今天,契约论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论特色将深刻影响及至重新塑造中国公法哲学的理论结构和制度模式。
当命令和强制不能解决人际交往关系的一片散沙状态时,为什么我们不给契约一个机会呢?只有理解契约这个范式和隐喻,才能理解人类社会及其交往关系,才可能在共同体的共存与个人人格的完整性之间、强制与自由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阿基米德式的支点。
在社会变迁中,契约方法论担负着重要功能。从霍布斯到高夫,再到罗尔斯和埃拉查……,契约论者一直思考着人类的基本问题,基本问题不是宏大问题,甚至不是重要问题,但是根本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