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摘要】:
本文着眼于从理论上论证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地位,并着力于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规则设计。为此笔者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具体化的分析方法,具体考察了新中国建立后“管理人”的制度演进,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破产管理人得以真正存在和发展的语境,进而在述评国内外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主要学说的基础上,将管理人界定为“法定独立民事主体”,该界定能够合乎经由利益分析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报酬,以及破产管理人复杂的权利、义务体系和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还考察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在具体的论证中,本文始终坚持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应当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适法利益,同时应当植根于市场化的理念、必须合乎国情。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进步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设计,预期能够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