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之构建
【摘要】:近年来,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层出不穷,学术界将其称为“公益行政诉讼”。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行政诉讼理念的影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即起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使得当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被侵害的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所以,目前公益行政诉讼在我国还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缺乏实在法依据。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几乎没有胜诉的先例。然而,这种现状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放纵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真空:其二,压制了社会正义观念的弘扬,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三,纵容了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促成了行政管理漏洞的发生。这一切都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旨不相符合。因此,将公益行政诉讼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和立法的议事日程意义重大。基于此考虑,我选择了“公益行政诉讼”这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题目,以期能抛砖引玉,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
论文包括绪论、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正文第一部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原理。简述了公益、公益诉讼、公益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正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
正文第三部分:我国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本部分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目前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制约因素。
正文第四部分: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针对我国目前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障碍,本部分提出了克服障碍的对策;同时本部分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程序设置、诉讼费用以及滥诉的防止等方面,对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部分是文章的核心。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5.3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5.3
【引证文献】 | ||
|
|||
|
【参考文献】 | ||
|
|||||||||||||||||||||
|
|
|||
|
【共引文献】 | ||
|
|||||||||||||||||||||
|
|
|||||||||||||||||||||
|
|
|||||||||||||||||||||
|
|
|||||||||||||||||||||
|
【同被引文献】 | ||
|
|||||||||||||||||||||
|
|
|||||||
|
|
|||||||||||||||||||||
|
【二级参考文献】 | ||
|
|||||||||||||||||||||
|
|
|||
|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