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摘要】: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为法律学著书,他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等作品中。很多学术著作在叙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时候,仅作了文本导读性质的介绍,而缺少的是系统的梳理和以理论为基础的探讨。因此我们更应该把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放到历史、哲学、伦理和政治的新视域中进行考察,这样就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法律这种带有工具理性色彩的社会实体所具有的人文意蕴和价值内涵。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他当前及先行的时代,古希腊“立法者”们的立法实践和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人的本性有善有恶,人同其他动物区别的标志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样的人性设定深深地影响了他的法律思想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法律应该适应政体;法律的权威在不同的政体中的地位各不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终极的价值指向,而矫正正义和中庸是他正义理论的核心,并与他的法律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长河,我们不难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家西塞罗、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以及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都得益于他的启发。通过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源与流的分析,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