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想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探析
【摘要】:
空想社会主义产生于十六世纪的欧洲,到了十九世纪达到顶峰。在这三百多年间,产生了数十位优秀的思想家,这些思想家们的思想内容经过不断充实,理论不断完善,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越来越深刻。十九世纪的著名的三大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将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发展到最高阶段。
空想社会主义学说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在这其中,关于法律思想的阐述成为他们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的法律思想作为研究内容,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总结,从而对这些思想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局限加以分析。
空想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现出思想家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追求和憧憬。在他们的构想中,大多数思想家都提出了理想社会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产品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另外他们对法律本质的揭露、对平等的主张、对民主制的提倡都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宝贵的文化遗产,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提供了思想材料。空想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中积极的部分可供我们继承和发扬,这也为目前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虽然这些思想是空想的、无法实现的,但它反映了早期无产阶级先驱者的思想表现。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其历史局限性。由于他们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脱离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导致陷入虚幻和空想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