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摘要】:
犯罪是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刑罚的承担者,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由于犯罪的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这主要由行为的性质和犯罪主体这两个因素决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由于刑法对其规定的不全面,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不规范,形成对同一概念不同认识的局面,进而造成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的立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提出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在改革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